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7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同升*******,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同升*******。
  现查明:2023年09月16日19时左右,王某和朋友在长沙市XX区XX附近的一个饭店吃晚饭,期间王某喝了5两左右的白酒,喝完酒后王某在饭店休息了一会后就驾车回家。2023年09月16日21时37分许,王某驾驶湘AXXXX号牌小型汽车沿XX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XX大道的XX路口至XX公路路口位置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结果为57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王某还曾于2022年06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XX支队XX大队抓获,并于2022年07月13日接受处罚,王某在2014年驾驶证到期后一直没有去年审,驾驶证就被注销了,王某本次被查获时驾驶证状态是注销,王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