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刑)决字[2025]第0569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尺八*******,现住湖北省监利市尺八*******。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明知其上线“宾哥”(在逃)要求其帮助转移的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仍伙同张××将张××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转移犯罪资金并到银行网点取现后交给上线。2024年2月1日,当犯罪所得资金186000元转移到张××的农业银行卡后,违法行为人朱×同张××在株洲市芦淞区中国农业银行银发支行取现180000元后,由违法行为人朱*将现金交给上线“宾哥”,银行卡中剩余6000元由留下作为二人的非法获利。经核实该186000系受害人马××的被骗资金,公安机关将扣押非法获利6000元发还给受害人马××。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员陈述;被害人陈述;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陆仟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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