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文)决字[2025]第0777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清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清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5时许,欧阳x清因宁远县xx医院未满足其看病不给钱等要求,欧阳x清便在宁远县xx医院第二门诊门口对进出车辆进行拦截,导致宁远县xx医院内十几部车辆被拦截半小时,严重扰乱了宁远县xx医院的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受害人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笔录;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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