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华)决字[2025]第017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X之前在蒸水河沿江风光带做工,对园林项目库房内的物品十分熟悉,因家中在建新房需要园林项目的相关机器遂产生贪念,于2025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驾驶电动车来到蒸水河沿江风光带库房门口,使用库房旁的石头将库房门锁砸坏,后进入库房将库房内的一台割草机及两台水泵盗走,并将其放置在其位于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家中未建成新宅的角落中,现违法行为人陈XX对其盗窃库房机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接报警记录;2、受害人陈述;3、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与申辩;4、现场照片;5、现场监控截图;6、指认照片;7、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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