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遥)决字[2025]第1281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新市*******,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新市*******。
  现查明:经群众举报XX省XX市XX市XX镇XX居委会XX路XX家居XX门面有人打“三公”,我所民警接警后,立即组织联合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XX派出所民警一同赶往现场,抵达现场后将现场赌博人员全部带回。经查,被带回违法嫌疑人廖X生、曹X古、陈X英、谢X英、谢X青、张X清、谷X文、钟X华、倪X生在XX市XX镇XX家居巷子后赌“三公”。下注在10元至20元不等,经参赌人员辨认违法行为人曹X古在其中参与“三公”赌博下注,违法行为人曹X古开始拒不供述其参与赌博,通过办案民警的教育,违法行为人曹X古写下检讨悔过书承认其当天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曹X古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检讨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