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83号
被处罚人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刘家站垦殖场五分*******,现住邵阳市北塔区五里*******。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违法行为人艾××因纠纷使用一罐红色喷漆喷涂其前女友李××名下的××××小区××栋××××、××社区原××栋××单元××以及××小区××栋××单元××三套房产的大门,并用硬物砸坏了××小区××栋××单元××大门指纹锁,损坏物品价值约1400元。2025年7月19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艾××使用一罐蓝色喷漆喷涂××小区××栋××××、××社区原××栋××单元××以及××××小区××栋××单元××××三套房产的大门,并分别在墙壁上书写侮辱李××的话语。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艾**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艾**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艾**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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