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安)决字[2025]第1213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安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安平*******。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6时许,在涟源市安平镇界××村,吴××因土地纠纷以及其心里不服气,吴××持锄头将吴××家进屋水管挖断。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某成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因吴**在2025年7月14日因故意损毁财物、阻碍执行职务被我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从重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吴**已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第(三)项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