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交)决字[2025]第063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2025年07月17日16时51分许,我大队民警在洞口县××××××路段,查获曾××(43262419××××××××)无牌电动三轮车(发动机号码:50411)上道路行驶,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曾××进行了吹气检测,结果为:64mg/100ml,达到酒驾标准,经公安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查询,曾××于2025年3月20日因酒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过,曾××涉嫌再次酒驾。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户籍信息及驾驶员信息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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