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交)决字[2025]第0130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营田*******,现住南省汨罗市营田镇*******。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1时许,我大队民警何某、瞿某、黎某等人在营田镇XX路太极拳协会路段开展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在行动中,现场查获熊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摩托车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6mg/100ml,达到饮酒驾车标准。经核查,熊某曾于2021年3月7日因饮酒驾驶被岳阳市交警支队岳阳楼大队处罚过,本次饮酒驾车属于再次饮酒驾车。随后通知熊某到队接受处理并将他带至执法办案区进行询问。违法行为人熊某对其于2025年06月27日21时许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熊某本人陈述;2、熊某第一次酒驾记录;3、相关照片;4、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