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通)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现住慈利县杉木桥镇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7时48分许,王××无证饮酒后驾驶鄂HP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慈利县杉木桥镇西街居委会路段时被正在此处执勤的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王××进行呼出式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5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王××于2021年5月19日16时33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北省钟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东桥中队现场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现场人车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照片、车辆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综合材料、违法人的身份证明、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