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交)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4年8月8日00时39许,蒋XX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于冷水滩区春江路中石化加油站路段被执勤交警查获,蒋XX当场未能完成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执勤交警立即通知永州市中医院救护车将蒋XX送至永州市中医院并抽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经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鉴定,蒋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7mg/100ml。经查实,蒋XX系再次饮酒驾车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醉驾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血检报告、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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