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禁)决字[2025]第1487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龙门*******,现住湖南省平江县龙门*******。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21时许,吴康佳伙同吴**在平江县天岳大道XX苑XX栋X楼吴康佳的租房内,以卷烟的方式吸食毒品大麻,2025年7月24日17时许,被我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吴康佳、吴**新鲜尿液进行毒品成分进行检测,结果均呈毒品大麻阳性,吴康佳、吴**对自己吸食毒品大麻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的陈述和申辩、尿检结果、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