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不决字[2025]第0064号
违法行为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湖南省洞口县竹市镇XX村村民曾X在湖南省永州市一公司上班时,见抖音视频画面中有一兼职赚钱链接,就复制了该链接,并下载一英文APP软件,安装该软件,并注册了帐号, 又充值了50元,开始了打‘拳皇’游戏挣钱,约打了2、3个小时,软件平台判定曾X赢钱1650元,后曾X即提现此钱,约到了2025年4月5日,曾X名下的尾数为7839的中国工商银行即接收到江苏无锡一电信诈骗被害人武X月转过来的165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X的陈述、被害人武X月的陈述、受立案登记表、曾X名下尾数为7839的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充值、银行卡收款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第二项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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