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黄)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桐山*******,现住湖南省洞口县桐山*******。
  现查明:2025年6月初,违法行为人尹XX从粘贴在自己车上的广告上发现一个叫“澳门博彩”的赌博APP平台,后自己在该赌博平台上注册账号,并根据赌博平台客服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充钱至该赌博平台账号中参与赌博,其以“诈金花”的方式在赌博平台中进行赌博,持续时间有近一个月,共充值两万余元。尹**每次在赌博平台上参赌,每把摆底十元,上不封顶,每把牌输赢几十上百,每次输赢几百上千。2025年6月30日,违法行为人尹XX觉得自己在这个赌博平台上赢不到钱,刚好账号余额跟之前所充值的两万余元钱保本,最后绑定自己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从该赌博平台上提现两万元,并卸载了该赌博软件。经从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尹XX所提现的两万元钱系电信诈骗案件受害人被骗资金。经询问,违法人尹XX如实陈述了自己在赌博平台上以“诈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尹XX的陈述和辩解;反诈大数据涉嫌银行卡关联案件信息;银行卡流水;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尹**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