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羊)决字[2025]第1434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羊古*******,现住湖南省隆回县羊古*******。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肖**、张玉梅、邹志军、刘威四人在隆回县羊古坳镇中团社区肖**所经营的麻将馆内,利用麻将打5元钱的“红中飞”麻将,每盘中码4到7个,单盘输赢30元到240元不等。另肖**于2025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23日期间,其为张玉梅、罗家等人提供麻将馆场地、麻将桌、麻将等条件供张玉梅等人赌博,肖玉梅从中抽水盈利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参赌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查处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参与赌博)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为赌博提供条件)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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