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466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长安*******,现住金茂建发泊悦小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为图刺激,于2025年6月9日下午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叫“鸭子”(未到案)的人以1300元的价格购买到三罐“笑气”, 而后陈X一人自行在长沙市岳麓区建发铂悦5栋702房将1罐左右的“笑气”吸食完毕。2025年7月24日违法行为人陈X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未吸食完的“笑气”罐3个。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户籍资料、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提取笔录,现场查获的笑气罐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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