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步)不决字[2025]第0034号
违法行为人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16时许, 聂**、胡权、毛家瑶、周超在毛中意家堂屋围着圆桌喝酒,期间聊起胡权拍摄自己喝酒视频,胡权要求聂**买烟才肯删除视频发生口角,双方扭打纠缠过程中,聂**将胡权推到在地,胡权右手撑在地上,左手随手抓住一瓶未开封玻璃瓶装啤酒,从地面爬起来后砸向聂**右侧脑袋,造成聂**右侧脸部多处戳伤,后两人被旁人分开,在地坪外聂**心理不服气踢胡权两脚,被旁人毛中意分开。经岳阳县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意见,聂**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聂**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胡权的陈述;证人毛家瑶、周超的证词;到案情况说明;现场伤情照片;监控视频影像资料;伤情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受害人胡权未经当事人聂扬帆允许拍摄有损聂扬帆形象的视频并在网上发布,是引起此件的主要原因,因而胡权存在主要过错。且胡权在殴打聂扬帆过程中使用了器具,造成聂扬帆轻微伤,聂扬帆对胡权的殴打未造成胡权轻微伤,属于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