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81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违法行为人陈x烁将自己在永定区回龙路xxx营业厅办理的3张电话卡,以每张电话卡450元钱的价格,在永定区xx电竞酒店二楼将三张电话卡卖给他人,违法行为人陈x烁从中获利125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申述与申辩、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公安部涉案线索核查表、提取笔录、户籍资料等相关资料等证据证实。
  陈**系主动投案,且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贰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伍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