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黎)决字[2025]第0735号

  被处罚人HT***,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黎家坪镇
  现查明:缅甸籍女子HTIT XX在缅甸仰光认识了一个朋友称可以介绍到中国打工获取高工资。HTITXX与介绍人商量偷渡到中国打工的费用由介绍人垫付,待工作赚钱后再还。2025年7月13日,HTIT XX和介绍人、以及另外两名缅甸女性从缅甸仰光坐大巴车到佤邦。7月19日,HTIT XX等4名缅甸籍女子在一名缅甸籍男子带领下走了一天一夜的山路并多次换乘摩托车、小汽车等交通工具到达中国勐腊。在中国勐腊休整后两辆小汽车分别搭乘4名缅甸籍女子前往内陆。7月23日上午,HTIT XX发现不对劲,感觉到不是介绍她去打工而是骗她去当别人老婆的,于是HTIT XX趁他人没注意逃跑,逃跑后HTIT XX走了一天一夜于2025年7月24日上午来到祁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护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HT***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