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刑)决字[2025]第0467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澧源*******。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12时左右,杜XX邀谷X出租电话卡用于“打口”且承诺一个小时800元的好处费;谷X在观看操作视频后明知“打口”就是提供电话卡用于从事诈骗活动,但为了获利仍然同意出租自己的电话卡。2025年7月23日凌晨2时左右,谷X因不会操作便将自己插有电话卡(13174248287)的手机送到杜XX家中让其使用,杜XX使用该手机于2025年7月23日13时13分-7月25日13时36分拨打用于诈骗的电话17个,因杜XX使用谷X的手机拨打电话用于诈骗未满一小时,谷*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谷*罚款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桑植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