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南)决字[2025]第036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02时许,在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居委会××私房608房间内,张*喝酒后因琐事与黄××发生争吵,导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张*用右拳殴打黄××头部,被劝开后黄××跑至门口被张*用右手箍住脖子,拉扯黄××头发拖至床边后,使用右拳殴打黄点点上半身,再次被劝开后又用扫把打黄点点背部,并用手机砸黄点点左手食指后冲过去用右拳殴打黄点点头部及肩上,造成黄点点多处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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