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武潭*******,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武潭*******。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20时45分许,莫×武饮酒后驾驶湘HUC290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桃江县武潭镇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核查莫×武于2022年3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发案和受案情况。2、桃公(交)行罚决字【2022】43090529004718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莫×武于2022年3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22年3月4日接受处罚。3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结果可以证实,2025年7月24日20时许,莫×武的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9mg/100ml。4、 查获经过可以证实2025年07月24日20时许,违法人莫×武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湘HUC290的小型轿车到达桃江县武潭镇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查获。5、 莫×武的户籍信息、 驾驶证查询单、 车辆信息查询单,可证实莫×武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质以及车辆的情况;6、违法人莫×武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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