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辰)决字[2025]第0584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辰阳*******,现住湖南省汉寿县辰阳*******。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违法行为人何**与女朋友YENG YANGPO(女,老挝国藉)二人分别持护照从老挝通过云南省磨憨口岸入境我国,随后二人回到汉寿县辰阳街道双和路255号的何**家中居住。何**明知YENG YANGPO的签证超期的情况下,仍让YENG YANGPO在其家中居留至今。2025年7月25日,何**到我局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人员的陈述、同案人陈述、书证、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何**系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其违法事实,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肆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肆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