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罗)决字[2025]第1433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罗洪*******,现住湖南省隆回县罗洪*******。
现查明:2022年12月份,邹**为自己老屋翻新能顺利进行,与其侄子邹中信和侄媳杨湘红在隆回县罗洪镇梓木溪村部签订协议,协议中写明邹**砌猪圈应当离后山1.3米。2025年7月份,邹**建好新房后不服气之前签订的协议,便违反协议在离后山0.32米处砌猪圈围墙。7月7月10时许邹中信、杨湘红得知后便用手将邹**砌的猪圈围墙推倒,邹**看到后从屋里拿了一根木棍打了正在推墙的杨湘红、邹中信几下,致杨湘红头部和右手手臂处红肿,邹中信右侧脸部擦伤。
以上事实有受伤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报案材料、病例资料,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因邹**已经年满72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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