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刑)决字[2025]第0204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2024年9月30日,蔡XX与何X、梁X、向XX四人在蔡XX的玉昆公司内打长沙麻将,四人以微信支付的方式进行结算,9月30日6时许,本次赌博活动结束,蔡XX输了10800元,何X赢了4800元,梁X赢了11400元,向XX输了5400元。 2025年5月3日晚上至5月4日10时许,蔡XX以开展团建活动为由,邀约梁X、贾XX、胡X、李飞等人在其XX公司厂房吃饭,后蔡XX让梁X与其合伙与胡X、贾XX、李X在厂房里以单注每注100元打“猪笼子”麻将,最后以现金、微信方式结算,梁X、蔡XX两人共计赢28000元,后两人均分,每人14000元,贾XX赢2000元,胡X输30000元,李X无输赢。 蔡XX、梁X等人赌博行为由龙山县公安局于2025年5月13日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6月16日湘西州公安局交办我局调查,2024年9月30日,梁X等人的赌博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追究。2025年5月4日,梁X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7月21日,梁*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诉自己的其他违法事实,系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