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归)决字[2025]第0739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古培*******,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御景*******。
现查明:2025年04月03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发现李X在汨罗市XX镇XXXX龙城XX酒吧内玩耍过程中掀自已戴鸭舌帽的女子朋友,后周X、卢X等人过来质问李X,双方发生口角,在发生口角过程李X有言语和手势挑衅周X的行为,随后周X、卢X在酒吧内用拳头殴打李X头部,在酒吧外地坪上周X打了李X一个耳光。经鉴定,李X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周×、卢×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李×的询问笔录;3.张×、熊×的证言证词;4.李×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监控视频光盘及截图;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违法行为人卢*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已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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