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侯)决字[2025]第1985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泰和县南溪*******,现住江西省泰和县南溪*******。
现查明:2025年3月31日0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龙××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韶山北路××中心一楼门面,趁门面装修无人之际,搬开门面门口的围栏,进到正在装修的门面内,将受害人存放在门面内的电线盗走,后以24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电线销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视频监控截图,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龙**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盗窃且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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