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971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进宝*******,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泰禹*******。
现查明:2024年09月20日19时许,蔡某某和朋友一起在XX区XX饭店吃晚饭,期间蔡某某喝了75ml左右的白酒,吃完晚饭后蔡某某就在饭店休息聊天,之后蔡某某就驾车准备回家。2024年09月20日22时43分许,蔡某某驾驶湘AXXXXX号牌小型汽车沿XX路由南往北行驶至XX路的XX路口至XX路口位置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结果为4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蔡某某还曾于2022年06月0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大队查获,并于2022年06月28日处罚,蔡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