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土)决字[2025]第040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土市*******,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土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7时许,黄xx与陈xx在xx镇xx村因家庭琐事产生争吵,黄xx持菜刀用刀背在陈xx头部砍了3刀,之后又用双手掐陈xx的脖子,造成陈玉玲头部受伤,脖子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陈玉玲询问笔录、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陈玉玲头部、脖子处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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