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寸)决字[2025]第078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罚,其仍不思悔改继续吸食毒品,2025年7月24日晚23时许,唐**伙同吸毒人员徐小元、易永生、徐业丰(在逃)在徐小元家一楼客厅内,采用烫吸及水过滤的方式吸食了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的混合物。经检测,违法行为人唐**的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毛发检测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2011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分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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