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禁)决字[2025]第0227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水口*******,现住湖南省炎陵县水口*******。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晚上,违法嫌疑人郭×、孟××从炎陵县××镇出发前往外地购买毒品,在外地购买到毒品后回到炎陵县××镇××××的孟××的租房内,两人一起进行吸食。2025年7月23日,我局禁毒大队民警将郭×的新鲜毛发送往湖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经查,违法行为人郭×系初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同案人员的陈述、湖南云天司法鉴定意见书、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炎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