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通)决字[2025]第140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三堂街镇合*******,现住桃江县三堂镇合水*******。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张*为获得报酬,在长沙市芙蓉区中通国际广场的二楼办理了三张手机卡,明知不能非法出租出借电话卡情况下,办理完手机卡之后就在芙蓉区政府地铁口仍将自己名下电话卡(19573172503、19507424070、19572906957)提供给他人使用,现已查明被害人王俊被电信诈骗是张*出租出借的电话卡(19572906957)拨打的诈骗电话。
以上事实有1、张×的陈述;2、受害人王×的陈述;3、电话卡开户信息;4、电话卡通话记录;5、到案经过;6、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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