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549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9时51分许,徐×兵驾驶湘F0Q××6小车行驶至荣宝线隋家湾路段时,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麻塘中队执勤人员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徐×兵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岳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送检,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89.83mg/100mL。经进一步查证,2021年4月30日,徐×兵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以上事实有徐×兵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户籍、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