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石)决字[2025]第107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毛*******,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毛*******。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17时40分,违法行为人吴××饮酒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H××××8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金盆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被我单位和交警大队联合执法时抓获,我单位通过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测试,显示结果为25mg/100ml。通过查询其历史违法记录,发现其在2022年8年8日有过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记录。
  以上事实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2.违法行为人吴××陈述其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3.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6.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7.户籍信息证实身份;8.到案经过证实抓获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