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108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坝塘*******,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坝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5凌晨,李*为获取0.5元/份的手续费,在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城大市场路边停放的车辆反光镜上张贴印有“同城约、安全无忧,rh998.top”字样的涉黄招嫖小卡片时被路过的群众钟×抓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钟×的询问笔录,李*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