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湘)决字[2025]第140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2025年6月以来,胡xx多次在长沙市开福区xx医院门诊大厅手扶梯上偷拍女性裙底,现已查证:2025年7月25日8时许,胡xx在长沙市开福区xx医院门诊手扶梯偷拍站在其前面的受害人贺xx的裙底。
以上事实有1、胡xx的陈述,2、受害人贺xx的陈述,3、现场视频截图,4、物证照片,5、到案经过,6、提取笔录,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