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4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永兴县柏林*******,现住永兴县柏林镇柏林*******。
  现查明:2025年07月11日21时许,李某在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BQ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郴州大道由东往西途经郴州大道与国庆南路路口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29mg/100mL,后经系统查询,驾驶员李某于2020年8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天心交通警察大队处罚过,此次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提取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曾经酒驾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