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双江)决字[2025]第1087号

  被处罚人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双江*******,现住宁乡市双江口镇莲*******。
  现查明:2025年7月上旬,程*明知谭志远、罗镖等人“跑分”洗钱,仍将其本人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提供给谭志远等人使用,并协助其长沙市岳麓区转账、取现、购买U币转移资金。经核查,程*转移资金中有陈志强被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谭志远、罗镖、高磊的讯问笔录,支付宝、银行交易记录,程*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