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两)决字[2025]第192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牛马*******。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上午12点许,刘×在邵×市青年路××家园B栋2单元楼下盗窃一辆自行车;2025年7月24日中午11时许,刘×在××××小区附近的力仁搏击的楼下过道盗窃一辆自行车。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指认照片,嫌疑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四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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