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易)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排头*******,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排头*******。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4时许,XXX在湘潭县中医院住院部10楼寻找休息场地时,见财起意,将该楼层2床XXX丈夫XXX枕头下的一台红米手机盗走,被盗手机损失价值400元左右。2025年07月25日,X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XX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XX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王**的行为构成盗窃。
王**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同时主动赔偿被侵害人张伟萍的损失并赔礼道歉,取得被侵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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