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梅)决字[2025]第146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枫坪*******,现住湘语梅溪小区5栋*******。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违法行为人周**为泄愤和满足私欲,在长沙市湘江新区梅溪湖街道湘语梅溪小区5栋1603房家中浴室内安装了一枚小型摄像偷拍设备欲偷拍其继女刘某某(女,20岁),2025年07月24日22时许,被害人刘某某进入被周**安装了偷拍摄像头的浴室洗澡,违法行为人周**在隔壁厨房使用手机远程偷窥了刘某某裸体约一分钟后被刘某某发现。2025年07月25日违法行为人周**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购物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对他人的隐私进行秘密摄录的,一般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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