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93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25年5月初开始,唐X鑫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多次在浏阳吸食含有“替来他明” 成分的电子烟,如:2025年6月10日左右晚上大约9点左右唐X鑫打电话给X勇并约了在浏阳古港镇XX楼附近见面,X勇坐到唐X鑫车上的副驾驶,唐X鑫把自己找上线刘X东等人购买来的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蛋蛋子”拿出来、将烟杆组装好后,两人坐在车上共同吸食电子烟一次。
2025年7月25日,唐X鑫波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对其毛发进行毒品成分检测“替来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唐XX的陈述和申辩;2、同案饶X、汤XX的陈述;3、辨认笔录;4、毛发提取笔录、照片;5、毛发检测报告及鉴定告知;6、到案经过;7、前科劣迹材料;8、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