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罗)不决字[2025]第0158号

  违法行为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罗洪*******,现住:湖南省隆回县罗洪*******。
  现查明2022年12月,杨**与其叔叔邹序伟因宅基地纠纷在隆回县XXX村签订协议,协议中写明邹序伟砌猪圈应当离后山1.3米。2025年7月份,邹序伟违反协议内容,在离后山0.32米处挖基槽砌猪圈围墙,将杨**家猪圈后门挡住,杨**和村干部反映无果,后与其老公邹中信将邹序伟砌好的猪圈围墙推倒。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因邹序伟与邹中信系叔侄关系,且邹序伟先违反协议内容,杨湘红为防止自己权益收到侵害,将邹序伟砌的围墙推到,且杨湘红在推倒围墙时起的作用不大,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