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高)决字[2025]第0631号
被处罚人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姜X华在一个网络上的赌博平台进行5毛钱的斗地主赌博,在平台上充值了3000元,赢了500元,于2025年7月9日晚上20点多提现了2000元,于是受害人汤X龙给姜X华的农业银行卡转账2000元。2025年7月10日上午8点多,姜X华又在赌博平台上提现了1500元,于是一个名叫周X旺的人给姜**的农业银行卡转账15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姜X华的陈述;2.涉案银行卡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汤X龙的询问笔录;3.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流水;4.赌博平台参赌截图;5.退还受害人的转账记录;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姜**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且积极退赔受害人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姜**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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