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69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塘市*******,现住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中午,周**一个人在桂阳县塘市镇铁炉冲家具厂吃饭,吃饭过程中,周**喝了一次性杯子一杯白酒,大概三两左右。喝酒后,周**在家具厂睡觉,16时许,周**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塘市镇铁炉冲家具厂驶往塘市镇华山,途经塘市镇水尾村路段时被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流峰中队当场查获,经对周**酒精呼气检测,其检测结果为67mg/100ml。经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周**2017年5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田县交警大队查处。周**此次违法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酒精呼气检测单、3.周**的陈述和申辩、4.查获照片、5.周**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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