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交)决字[2025]第016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5月28日19时59分许,陈XX饮酒后驾驶湘NJ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湖南省新晃县晃州镇XX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mg/100ml。经系统查询发现:驾驶员陈XX于2021年06月07日23时18分在国道320与XX路段,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新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并处罚过。驾驶员陈XX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陈XX的陈述;2、陈XX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3、陈XX第一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4、陈XX身份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5、现场查获照片及车辆照片;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8、现场查获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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