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刑)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人欧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锦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锦石*******。
  现查明:2023年5月份开始,刘胜辉、 李民(已判决)在株洲市芦淞区福鑫大厦402室成立“恐怖城探密”店实施诈骗。违法行为人欧阳**于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25日,在该门店中担任“女性托”,共计诈骗8838元。2024年3月29日违法行为人欧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1月17日,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行为人欧阳**做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讯问笔录;3.提取笔录;4.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欧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