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治)决字[2025]第0165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新洲*******,现住湖南省津市市新洲*******。
  现查明:2023 年3 月,常德市xx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始承包湖南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部分工程项目,双方于同年4 月26 日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作业中因xx公司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该公司负责并承担全部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2023 年10 月29 日,xxxx公司生产一部车间需加装电动葫芦设施,便通知xx公司组织人员安装,同案人黄xx遂安排同案人覃x(均另案处理)负责现场施工管理,覃x系该项目的动火作业负责人、监火人。 2023 年10 月31 日上午,黄xx、覃x在没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明知违法行为人龚xx无动火资质的前提下,安排临聘人员宋x进行电动葫芦焊接工作,由龚xx负责对电动葫芦工程使用的钢材进行氧割固定,黄xx等人现场协助作业。之后,覃x、龚xx等人在未对现场可燃物进行有效遮挡的情况下,开始动火作业。当天下午,因黄xx安排覃x对其他项目进行验收,覃x便临时安排黄xx进行现场看护。13 时许,宋x、龚xx继续动火作业,14 时许,龚xx氧割时将一块烧红的铁块掉落在施工下方石灰罐盖子上,黄xx将该铁块踢走后未找到去向。随后,黄xx、龚xx等人离开施工现场,宋x继续进行焊接作业约20 分钟后,发现施工现场起火,后由消防人员将火扑灭。 2023 年11 月7 日,常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系xx公司动火作业不规范。通过火灾实验,证明宋x的焊接作业及龚**的氧割作业均能引发火灾。经评估,天泰天润公司损失为人民币4868048.52元。案发后,违法行为人龚xx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xx公司积极赔偿xxxx公司损失,双方达成赔偿协议,xxxx公司对其表示谅解。2025年6月11日,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对龚xx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 年10 月31 日上午,黄嘉国、覃何在没有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明知违法行为人龚**无动火资质的前提下,安排临聘人员宋伟进行电动葫芦焊接工作,由龚**负责对电动葫芦工程使用的钢材进行氧割固定,黄协清等人现场协助作业。之后,覃何、龚**等人在未对现场可燃物进行有效遮挡的情况下,开始动火作业。当天下午,因黄嘉国安排覃何对其他项目进行验收,覃何便临时安排黄协清进行现场看护。13 时许,宋伟、龚**继续动火作业,14 时许,龚**氧割时将一块烧红的铁块掉落在施工下方石灰罐盖子上,黄协清将该铁块踢走后未找到去向。随后,黄协清、龚**等人离开施工现场,宋伟继续进行焊接作业约20 分钟后,发现施工现场起火,后由消防人员将火扑灭。 2023 年11 月7 日,常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嘉膜公司动火作业不规范。通过火灾实验,证明宋伟的焊接作业及龚**的氧割作业均能引发火灾。经评估,天泰天润公司损失为人民币4868048.52元。案发后,违法行为人龚**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嘉膜公司积极赔偿天泰天润公司损失,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天泰天润公司对其表示谅解。2025年6月11日,津市市人民检察院对龚**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1.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动火作业证、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3违法行为人及同案人的陈述与辩解;4.火灾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津市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津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