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89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
现查明:2025年3月22日、2025年3月23日违法行为人李×为了贷款,在心里怀疑对方可能使用其银行卡收取涉嫌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2×××0505003871471、卡号为62177××××0718950的银行卡给他人刷流水,共计进账302000元。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溯源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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