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交)决字[2025]第040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8时许,违法人吴××无有效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湘UAT×××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花垣县花垣镇赶秋北路体育广场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吴××驾驶证信息,系无证驾驶人员。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查获照片、查获经过、户籍信息查询、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5日